神經症衝突及為解決衝突所做的努力
第一章
神經症衝突的慘痛
請容我開篇如此說:並非神經症患者才會有衝突。此時或彼時,我們的願望,我們的興趣,我們的信念,必定會與我們周圍其他人的願望、興趣、信念相碰撞。正如我們自身與我們環境之間的這種衝撞是尋常之事一樣,我們自己的內心衝突也是人類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個部分。
動物的行為主要是由本能所決定的。其交配,其照料幼崽,其覓食,其防禦危險,或多或少是按設置行事,不以個體意誌為轉移。與此相對照,人類能夠做出選擇,必須做出決定,既是特殊的優勢,也是負擔。我們可能必須在逆向行進的欲望之間做出抉擇。我們可能,舉例來說,既想要孤獨卻又想要陪伴;我們可能既想學醫卻又想學音樂。或者,我們的願望與義務之間存在某種衝突:當有人遇到麻煩需要我們照料時我們可能希望跟情人幽會。我們可能被撕裂開來,一方麵懷著與他人一致的願望,另一方麵又深信需要表達與之相齟齬的意見。最終,我們會處於衝突之中,夾在兩種不同的價值觀之間,當我們在戰時認為應該承擔某種危險工作卻又認為應該承擔對家庭的義務時,這種衝突就會發生。
這種衝突的類型、範圍與強度,主要取決於我們生活在其中的文明。如果該種文明是穩定的,受到傳統的約束,呈現出來的選擇的多樣性便是有限的,而可能發生的個人衝突的範圍便是狹窄的。但即便在這種情況下也是不乏衝突的。一種忠誠會幹擾另一種忠誠;個人欲望會對立於團體義務。但如果該種文明處於快速轉型期,其中並存著高度矛盾的價值觀與有分歧的生活方式,那麼個人必須做出的抉擇就會是多種多樣的和困難的。他可能遵從社團的期望,也可能成為特立獨行的個人主義者;他可能合群,也可能離群索居;他可能崇拜成功,也可能蔑視成功;他可能相信對孩子應該嚴加管束,也可能允許他們在沒有太多幹擾的環境中成長;他可能認為應該為男人和女人製定雙軌的道德標準,也可能認為應該用單一的標準約束兩性;他可能認為性關係是人類親密度的表達,也可能認為它不是感情的紐帶;他可能讚成種族歧視,也可能有不同的站位,認為人的價值與膚色或鼻子形狀無關——等等,等等。
毫無疑問,生活在我們這種文明中的人,必須經常做出這些選擇,因此你會預想到這些方麵的衝突是相當普遍的。但驚人的事實是,大多數人並不知曉這些衝突,因此也不會做出明確的決定來解決它們。他們往往放任自流,讓自己為意外所左右。他們不明白自己的立場;他們做出了妥協卻不明白自己在妥協;他們卷入了矛盾卻不自知。在這裏我指的是正常人,意思是既非普通人也非完人,隻是並非神經症患者而已。
那麼,認識相互矛盾的問題並在此基礎上做出決定,必定有一些前提。這些前提具有四重性。我們得了解我們的願望是什麼,甚至得了解我們的感覺是什麼。我們是真正喜歡某個人,還是僅僅因為別人如此期望才認為自己喜歡他?父母當中有一個故去了,我們是真正感到悲哀,還是僅僅裝作悲哀走走過場?我們是真心想當律師或醫生,還是僅僅因為這種職業受人尊重並收入豐厚才使我們動心?我們是真心想要自己的孩子幸福並且自立,還是僅僅放放口炮表示支持這種想法而已?我們大多數人會發現難以回答如此簡單的問題;也就是說,我們不明白自己真正的感受或需求。
由於衝突往往會與信念、信仰或道德價值觀相關聯,對它們的認識會有一個前提,即我們已經形成了自己的價值觀體係。別人灌輸給我們的而非我們自有的信仰很難有足夠的力量來引致衝突或成為做抉擇的指導原則。當受到新的影響時,這種信仰很容易被放棄、被替代。如果我們隻是被動吸收了在我們環境中培育出來的價值觀,那些為了我們的最大利益應該會發生的衝突便不會發生。舉例說,如果父親心胸狹窄,而兒子從未質疑過他的智慧,那麼當父親叫他從事並非他自己喜歡的職業時,就不會發生大的衝突。男人娶妻後愛上了別的女人,那他確實是卷入了衝突;但當他未能建立自己有關婚姻意義的信念時,他將隻會放任自流,隻做很小的抵抗,而不會直麵衝突來做出這樣或那樣的抉擇。
即便在我們如此認識了衝突時,我們也必定會願意並能夠從那兩個相互矛盾的問題中放棄其中的一個。但很少有人具有明確而自覺的自製能力,因為我們的感受和信仰是混亂的,或許還因為在最終的分析中大多數人都沒有足夠的安全感和愉悅感來舍棄任何東西。
最後,做決定的前提是心甘情願,以及具有為此承擔責任的能力。這會涉及做出錯誤決定的風險和情願承擔後果而不歸咎於他人。這會牽涉到感受。“這是我的選擇,是我做的決定。”他顯然必須比現在的大多數人擁有更大的內心力量和獨立性。
由於我們當中有那麼多人已被衝突死死地掐住了脖子,所以我們不管是否知情,總是傾向於以妒忌與欽佩的眼光看著那些日子過得和美順暢而沒有出過這種亂子的人。這種欽佩是有理由的。那些人可能是強者,他們已經確立了自己的價值觀,或者已經獲得了一定程度的寧靜,因為隨著歲月流逝,衝突與做抉擇的需求已經失去了其改變生活方式的力量。但外表是可能具有欺騙性的。往往,由於超然、順從與投機取巧,我們妒忌的人其實是沒有能力去直麵衝突或依靠他們自己的信念真正努力去解決衝突的,結果隻能放任自流,或被眼前的利益所左右。
故意去體驗衝突可能成為一份寶貴的資產,隻是可能要忍受痛苦。我們越是直麵自己的衝突,尋找出我們自己的解決方法,我們就越能獲得內心的自由和力量。惟有在我們願意承擔這種衝擊時,我們才能接近在自己的船上當船長的理想。植根於內心麻木中的虛假寧靜絕不值得妒羨。它注定會使我們虛弱,使我們容易變成任何一種勢力的犧牲品。
當衝突以人生中的主要問題為中心時,麵對它們、解決它們就更難了。但假定我們有足夠的活力,那麼在原則上就沒有理由說我們沒有能力這麼做。教育會大大有助於我們在人生中更加了解自我,有助於我們培育自己的信念。領會了涉及選擇的各種因素的意義,會賦予我們奮鬥的理想,並因此而給我們的人生指出方向。1
1對隻是因環境壓力變得麻木的普通人而言,哈利•埃摩森•佛斯迪克的《做個真正的人》這類著作會有很大幫助。
當一個人患了神經症時,在認識與解決衝突時總是不可避免的困難就會無限增大。不得不說,神經症總是個程度的問題,而當我說到“神經症患者”時,我一定是指“已患神經症的某人”。對他而言,對感覺與欲望的知覺是處於低潮的。通常,他有意識地、清晰地體驗到的感覺,隻有因弱點遭受打擊而做出的恐懼與憤怒的反應。而就連這些感覺也可能處在壓製之下。尚存的真正理想也充滿了強製性標準,致使它們被剝奪了其指引方向的力量。在這些強迫性傾向支配下,拒絕的能力變得低下,為自己承擔責任的能力已蕩然無存。2
2參見第十章“人格的貧化”。
神經症衝突也可能關係到令正常人感到困惑的普遍性問題,但它們在類型上大不相同,所以出現了一個問題,即我們能不能對兩者使用相同的術語。我認為這是能夠的,但我們必須懂得區分。那麼,神經症衝突究竟有什麼特性呢?
舉個已稍經簡化的事例來說明吧。一名與他人合作研究機械的工程師經常飽受陣發性疲勞與煩躁之苦。有一次發作是由下麵這件事引起的。在討論某個技術問題時,認同其意見的與會者少,認同其合作者意見的與會者多。此後不久,在他缺席的情況下做了決議,隨後也沒給他發表意見的機會。在這些情況下,他本可以將此過程視為程序不公平,並奮起抗爭;或者欣然接受大多數人的決定。這兩種反應,無論哪種都不會造成矛盾。但他的反應不在兩者之列。盡管他深感遭受了輕視,但他沒有抗爭。在他意識裏,他隻感到自己被激怒了。他身上那股子足以殺人的怒氣,僅僅出現在他夢裏。這股子被壓抑的憤怒,混合了他對別人的狂怒與他對自己的怒其不爭,是導致他疲乏的主因。
他未能做出連續一致的反應,是由許多因素所決定的。他已樹立起自以為了不起的形象,這就要求別人的尊重來支持這種人設。這在當時是不自覺的:他隻是遵照一個前提來行動,即在他所處的領域中,沒人比得上他的聰明才幹。一點點輕視都會損害這個前提並激怒他。更何況,他在潛意識中具有痛斥與羞辱他人的施虐狂衝動,這種態度令他深惡痛絕,於是他以過度的友好來加以掩蓋。在此之上,更添加了利用別人的潛意識衝動,使他不得不保持良好的風度。對讚賞與喜愛的強迫性欲求,通常與服從、遷就、避戰的態度結合在一起,所以更加劇了對他人的依賴。於是就發生了衝突,一方麵是毀滅性的攻擊——反應性憤怒與施虐狂衝動,另一方麵是對喜愛與讚許的欲求,還希望在他自己眼中顯得公平合理。結果是內心在不知不覺間發生劇變,而其外在顯示的疲勞則使所有行動陷入癱瘓。
審視與這種衝突相關的各種因素,我們首先會見識其絕對的不兼容性。既趾高氣揚地要求尊重,又諂媚地順從,確實很難想象出會有比這更為極端的對立。其次,整個衝突一直是無意識的。其中起作用的相互矛盾的傾向未被患者認知,卻深受壓抑。內心劇烈的鬥爭隻有細小的泡泡冒出表麵。情緒因素被合理化了:這是不公平的;這是輕視我;我的想法更好。第三,兩個方向中的各種傾向都是強迫性的。對於自己的苛求,或者對於其依賴性的存在與性質,哪怕他有理性的感知,他也無法自發地改變這些因素。為了能夠改變它們,需要做大量的分析工作。他在兩方麵都被他無法控製的不可抗力所驅使:他不可能放棄由迫切的內心需要提出的欲求。但這些欲求中沒有一樣代表他自己真正需要或尋求的東西。他既不想利用別人也不想對別人唯命是從;事實上他鄙視這些傾向。然而,這樣一種事態對於了解神經症衝突具有深遠的意義。它意味著沒有一種抉擇是可行的。
再舉一個病例來說明,我們還會看到相似的情景。一位自由投稿的設計師從好友那裏竊取小數額的金錢。這個小偷沒什麼外部情況促使他去偷錢;他需要錢,但好友會樂意給他錢,過去有時也曾這麼做過。他之所以訴諸偷竊的原因是特別引人注目的,因為他是個正派的夥計,非常珍重友情。
偷竊的根源是以下的衝突。此人對別人的喜愛有明顯的神經症欲求,尤其是渴望在所有實際問題上得到照顧。這種欲求與利用他人的潛意識衝動相融合,他的手法是想努力做到既受人喜愛又能威脅別人。這些傾向本身會使他願意並熱衷於接受幫助與支持。但他又養成了無意識的極度自負,包含了相應的脆弱的自尊。別人應該為能夠服務於他而感到榮幸:他求助於別人是丟臉的。他厭惡向別人求助,對獨立與自足的強烈渴望增強了他的厭惡,這種渴望使他無法忍受自己承認需要幫助,或把自己置於別人的恩惠之下。所以他能攫取,而不能接受。
這種衝突的內容與第一例的情況不同,但本質特性是相同的。其他任何一例神經症衝突都會呈現同樣勢不兩立的衝突性衝動及其無意識性與強迫性,總是導致患者不可能在相關的相互矛盾的問題之間做出抉擇。
如果劃一條模糊的界線,那麼普通衝突與神經症衝突之間的區別,根本上在於,各種相互衝突的問題之間的差異,對正常人而言比神經症患者小得多。正常人不得不做出的抉擇是在兩種行為模式之間,其中任一種模式在相當完整的人格框架內都是可行的。形象地說,相互衝突的方向隻有幾度或更小的差異,與此相對照的是,神經症患者麵對的可能是180度的差異。
意識上的差別,也是程度上的不同。如同克爾凱郭爾3所指出的:“僅僅憑借展示這種抽象的對比來描述現實生活是很難做到的,因為它具有太多的方方麵麵,這如同拿完全無意識的絕望與完全自覺的絕望來做比較。”不過我們至少可以說:正常的衝突可能是完全自覺的;神經症衝突在其所有基本要素中總是潛意識的。哪怕是正常人也可能沒有察覺他的衝突,但隻要得到較小的助力就能認識它,而產生神經症衝突的基本傾向則被深深壓抑著,隻有克服很大的阻力才能將之揭露出來。
3索倫•克爾凱郭爾:《致死之病》,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1941。
正常人的衝突是與兩種可能性之間的選擇相關聯的,當事者發現這兩種可能性都是真實可取的;或者是兩種信念之間的選擇,這兩種信念都得到當事者真正的重視。因此他能夠做出一個可行的抉擇,哪怕這抉擇也許對他很艱難,要求他對自己實行某種克製。陷入衝突的神經症患者是沒有選擇自由的。他為朝向相反的同樣不可抗拒的力量所驅使,其中任一方向他都不願前往。因此通常意義上的抉擇是辦不到的。他滯留於原地,找不到出路。要解決這種衝突,隻能通過處理神經症傾向,而這樣也就改變了他與別人和與他自身的關係,使他能夠將那些傾向一並摒棄。
這些特性說明了神經症衝突的慘痛性。它們不僅難以認識,它們不僅令人絕望,而且它們還具有破壞力量,使患者有充分的理由來害怕。我們隻有了解這些特性,將之牢記於心,才能理解神經症患者為了解決問題拚了命也要去做的努力嘗試4,才會明白這種努力構成了神經症的主要部分。
4在全書中我會用“解決”這個術語來指稱神經症患者為消除其衝突所做的努力。由於他下意識地否認衝突的存在,嚴格地說,他不是試圖去“解決”衝突。其下意識的努力是旨在“解決”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