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月初九,我帶著律師起草兩份協議。
一份是離婚協議,主要內容是關於財產的分割。
另一份是贍養協議,規定我每個月給他的贍養費。
在趙棠和大伯趙強,以及爺爺奶奶的見證下,我爸簽字按手印。
然後兩人到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
我帶著媽和兒子,住到新房子裏,準備開啟新生活。
可沒過三天,我爸卻撤回了離婚登記申請。
該死的離婚冷靜期,要登記滿三十天後,雙方親自到民政局申請才發給離婚證。
三十天內可以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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