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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確實幹不出,所以......

「所以,她沒有承認劉子毅家滅門的案子是她做的,我們暫時也沒有證據指證他。」

「不行!必須讓她承認!除了她,基本上也沒有其他人會那樣做了!」

江隊說這話是有些怒過頭了,因為這話主觀性過大,毫無意義。

而我師傅倒是非常不合時宜地提出:

「但是,你們看吧,她那衝出街頭,用刀給人割喉的瘋狂做法......倒是非常精神病呢,不是嗎?」

江隊跟我都怔住了。

「不管我們怎麼憤怒,如果沒有她是滅門案凶手的證據,法官看了當街割喉的監控視頻,再加上我們問審時他的表現,很難不懷疑她是精神病的」

「根本就不用懷疑,她就是精神病。」

我們四個抬起頭才發現,說這話的,是老徐。

他把一份資料扔我們桌上,繼續說:

「剛剛信息科同事找到的,陳青娥的病曆,他確實是個精神病患者。」

江隊伸手抓起那份資料一看,臉色瞬間就沉了下去。

然後,他把資料遞給了我師傅。

我看到,在病情診斷那個欄目裏,很明確地標出了:

「間歇性精神病」。

並在症狀中提到,其可能會擁有多種突發性障礙,比如:

「間歇性妄想體驗」「間歇性情緒障礙」「間歇性行為異常及行動不受控」等。

而最諷刺的是,醫生在探究她的病因時,寫道:

「可能由至親子受害而導致」。

張樂樂的遭遇,就像一把刀刺進她的心臟。

而她把這把刀拔了出來,狠狠刺進凶手們的身體裏!

就算如此瘋狂地殺戮,她也很有可能不受法律製裁。

陳青娥這種狀態,按一般處理流程,按一般處理流程,接下來我們要做的是:

把她送去做精神病司法鑒定,進行刑事責任能力的評定。

責任能力評定的法律依據《刑法》第18條,其中明確規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若最終評定陳青娥為無刑事責任能力者,那麼她隻需要接受強製治療,而無須負任何刑事責任。

而且,就目前陳青娥已經拿到過的診斷書而言,她大概率會被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接下可以說,陳青娥找到了一個完美的複仇方法。

這明顯是一個精心策劃的複仇計劃,是有預謀的凶殺案,但我們所有人,都無可奈何。

因為我們無法證明,他在作案時擁有清醒的意識與認知。

那麼,法律就製裁不了她。

就像當初,張樂樂的案件。

我們所有人,都想把那幾個小惡魔送進監獄裏關著,但我們做不到。

我相信,此刻徐文華的父母,一定想把陳青娥碎屍萬段,但是他們也做不到。

真是因果循環,報應不爽。

我師傅跟江隊已經相當認命,打算把案卷做完就移交檢察機關了。

說真的,案子辦到這裏,我是真的覺得已經是大結局了。

這個結局裏,沒有贏家。

但是江隊跟劉警官並不是很接受這個結局。

他們手中還有另一個滅門慘案呢。

所以他們提出,還想再一次對陳青娥提起審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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