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後,市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
法槌敲擊案台,發出清脆莊嚴的聲響。
法官起立宣讀民事判決書:
“......被告沈清、沈建國、王秀華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全額返還原告顧淮婚約彩禮人民幣五十萬元整。”
“被告沈清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訂婚三套足金首飾;若無法返還原物,按判決當日足金掛牌價格賠償人民幣四萬五千三百元整。”
“駁回被告關於戀愛期間共同生活消耗抗辯,訴訟費、保全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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