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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9

第二次開庭,法院當庭宣判:準予原告岑宛與被告周紹輝離婚。

被告周紹輝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三萬六千四百元。

涉案金鐲子折現款一萬五千元須全額退還,家庭共同賬戶餘額歸原告所有。

原告名下的承租公房居住權歸原告獨享。

周紹輝聽完判決,整個人癱在椅子上,嘴巴張著,眼珠子一動不動。

判決書下來第五天,他湊了一萬八,剩下的分期。

他賣了那輛二手出租車運營資格證,賣了兩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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