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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案的判決先下來了。
法院駁回了大伯的訴訟請求。
判決認為,雙方對兩項財產的權屬和現狀均有基本了解,並在律師明確提示風險後自願作出分割。
非上市公司融資估值不等於股權可變現價值,舊房當前市場報價也不代表未來征收價值。
大伯一家選擇股權,是對高收益的主動追逐;我選擇房產,則同時承擔了房屋繼續貶值和高額維修的可能。
交易之後發生的公司破產與征收公告,不足以證明我在簽約時實施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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