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審結那日,我沒有去旁聽。
韓少卿派人將判決送到了織坊。
陸明珠假傳太後口諭,擅取燈油導致宮燈失火,又設計啞香案、偽造物證、誣告於我。
阿笙手臂留下傷痕,無法再從事精細的掌燈工作。
陸明珠除賠償醫藥與生活所需,還被送入官寺服役五年。
娘親參與偽造證詞、藏匿遺囑,又借侯府之勢逼我認罪,被褫奪誥命,交出侯府管家權。
族中撤銷了對我的所有汙名記錄。
那些年被娘親當作證據的認錯書,也再不能證明我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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