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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判決宣告那天,法院外站滿了人。

有人舉著我的照片。

照片下隻有一句話。

“過敏不是矯情,求救不該被審判。”

法院結合三人的行為、證據和參與程度,作出判決。

顧淮明知我處於致命危險,仍破壞急救藥物、阻止他人施救、拖延呼救,並在事後篡改病曆、刪除記錄、統一口徑。

他承擔最重的刑事責任。

白薇故意投放高濃度過敏原,拿走急救針,阻止他人進入,又為了直播熱度拖延求救,同樣受到嚴懲。

我媽參與藏匿急救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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