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宣告那天,法院外站滿了人。
有人舉著我的照片。
照片下隻有一句話。
“過敏不是矯情,求救不該被審判。”
法院結合三人的行為、證據和參與程度,作出判決。
顧淮明知我處於致命危險,仍破壞急救藥物、阻止他人施救、拖延呼救,並在事後篡改病曆、刪除記錄、統一口徑。
他承擔最重的刑事責任。
白薇故意投放高濃度過敏原,拿走急救針,阻止他人進入,又為了直播熱度拖延求救,同樣受到嚴懲。
我媽參與藏匿急救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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