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開庭那天,沈星晚沒有出現。
她試圖用這種逃避的方式,拖延法律程序的推進。
但我早有準備。
我的律師向法庭提交了充分的證據。
包括沈星晚長期與顧洛同居在同一屋簷下的監控、大額資金的不明轉移(給顧洛辦畫展的開銷),以及那段證明她在我危急時刻袖手旁觀的錄音。
法官在聽完錄音後,眉頭緊鎖,眼神中透出對沈星晚行為的明顯不認同。
最終,由於女方無故缺席且男方證據確鑿,法院支持了我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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