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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晚上,我整理了所有證據。
一,鳳冠權屬證明。
外婆留下的舊照片。
母親遺囑公證。
保險登記。
我曆年參加非遺展陳活動時,關於鳳冠的備案資料。
二,借用過程證明。
沈敘白簽字的借用協議。
交接視頻。
我多次強調不得佩戴、不得拍攝、不得直播的聊天記錄。
三,侵權事實。
直播錄屏。
薑晚音“我男朋友家的藏品”原聲片段。
沈氏聲明。
薑晚音轉發內容。
酒店走廊監控截圖。
助理隱匿鳳冠的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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