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出國的第23個月,我收到了國內律師發來的郵件。
郵件裏附了一份簽好字、公證過的離婚協議掃描件。
是陸沉淵簽的字。
協議條款基本按照我最初擬定的版本,隻是在財產分割上,他額外多給了我一些,包括幾處優質的不動產和一部分陸氏的股份。
律師備注說,這是陸沉淵堅持添加的,作為“補償”。
補償?這些本來就是我應得的,甚至,還不夠。
我讓律師正式向法院提交了協議,啟動了離婚程序。
因為雙方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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