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將當年買房時簽下的《借名買房代持協議》原件,和一份打印出來的聊天記錄遞交給法庭。
“第一份是代持協議,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因我名下已有房產限購,故借用李強名義代持,產權歸我所有。”
“第二份,是李強當時的微信聊天記錄,他親口承認‘媽,這房子隻是暫時放我名下代持’,並簽下了一份電子借據,確認了代持事實。”
李強看到那兩份證據,臉色瞬間煞白。
“不......那隻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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