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月後.
法院的判決書下來那天,我沒有去現場。
我坐在維也納一間租來的小公寓裏,
手邊放著一杯涼透的咖啡,手機屏幕上是周律師發來的消息。
"一審判決:蘇國銘,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陳月琴,故意傷害罪(共犯),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十個月。附帶民事賠償,金額另行裁定。"
我盯著那幾行字看了很久。
沒有哭,沒有笑,沒有如釋重負,也沒有大仇得報的快感。
隻是覺得胸口那塊壓了二十年的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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