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天後,我接到了經偵大隊的電話,讓我去局裏簽署證人筆錄和損失清單。
我到了公安局。接待我的依然是那天那位警官。
我坐在辦公桌前,在一份長達十頁的筆錄上簽下自己的名字,並按上手印。
“林先生,經過調查,趙某(喬喬媽)的犯罪事實已經完全查清。”警官整理著文件,“她和她的經紀人利用孕婦身份,專門挑選新開業或者評價較高的餐飲店,通過惡意差評和製造輿情,威脅商家支付高額賠償。”
“那七家店的老板都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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