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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11

最終的判決,毫無懸念。

法院裁定,我父母及弟弟陳浩,以欺騙、威脅等手段,長期對我進行精神控製與財產勒索,行為構成敲詐勒索。

陳浩因涉嫌網絡誹謗和賭博,被另案處理。

關於財產,法院支持了我的訴求。

判定陳浩名下那套由我出資購買的房產,歸我所有。

其餘這些年我轉給他們的錢款,剔除法律認可的必要贍養部分,剩餘二百八十餘萬,需在規定期限內,分期償還。

李倩因為提供了關鍵證據,並主動與陳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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