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請求寫得很清楚。
要求女兒林悅履行贍養義務。
將她名下位於新江花園的房屋提供給他們居住,並每月支付贍養費兩千元。
開庭那天,我穿著給自己買的全套新衣,坐在被告席上。
我爸媽坐在原告席上,旁邊坐著一個不知從哪裏請來的中年律師。
法官翻完了材料,抬頭看向我的父母。
“原告,你們主張被告提供房屋居住,依據是什麼?”
我爸搶著說:“她是我閨女!她的房子就是我的!”
“我住自己閨女家天經地義!”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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