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在京兆尹衙門審了三天,最終判決比我預想的更重。
趙軒被革去官職永不錄用。
因盜取禦賜之物、私賣祖產、縱容外人侵占宅院,判杖責四十、收監三個月。
林思思以同謀盜竊禦賜之物、故意傷害婆母的罪名,判收監三個月、罰銀二百兩。
林棟毆打長輩致傷,判杖責六十、收監半年。
我因行賄吏部之事,被罰銀五千兩。
五千兩不是小數目。
比起我這些年給他們花的銀子,比起差點賠進去的命,這筆錢花得值。
判決下來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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