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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案子在京兆尹衙門審了三天,最終判決比我預想的更重。

趙軒被革去官職永不錄用。

因盜取禦賜之物、私賣祖產、縱容外人侵占宅院,判杖責四十、收監三個月。

林思思以同謀盜竊禦賜之物、故意傷害婆母的罪名,判收監三個月、罰銀二百兩。

林棟毆打長輩致傷,判杖責六十、收監半年。

我因行賄吏部之事,被罰銀五千兩。

五千兩不是小數目。

比起我這些年給他們花的銀子,比起差點賠進去的命,這筆錢花得值。

判決下來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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