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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判決結果:李偉,保險詐騙罪、偽造身份證件罪、故意殺人罪(間接),數罪並罰,無期徒刑。

張翠花,窩藏罪、包庇罪,有期徒刑三年。

李強,詐騙共犯,有期徒刑五年。

至於我,法院認定我屬於“受脅迫的工具人”,偽造委托書的行為雖然違法,但考慮到極端的生存環境和被利用的事實,免予刑事處罰。

180萬贓款,全額退還礦業公司和保險公司。

我一分錢都沒留下。

走出法院的時候,陽光刺得我睜不開眼。

我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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