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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三個月後,法院作出最終判決:

張誌強因挪用公款、偽造證件等罪名,被判有期徒刑七年,並需返還所有非法所得。

林曼和張明珠因共同犯罪,分別被判五年和三年。

至於那 865 萬的青花瓷瓶,法院判定由涉事學生家庭按責任比例賠償。

那些被開除的學生,因為有了案底,沒有一所大學願意接收。

他們天天堵在張明珠家門口,要求賠償損失:

“都怪你!害我們前途盡毀!”

“賠錢!不然我們天天來鬧!”

“我爸媽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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