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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下午三點,判決結果出來了。

法官敲了敲法槌,全場安靜。

“被告陳明遠,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民事部分,準予原告李佳與被告陳明遠離婚。”

“被告名下房產、車輛、存款,全部歸原告所有。被告需支付原告精神損失費二十萬元,支付女兒撫養費每月五千元至十八周歲。”

陳明遠低著頭,肩膀在抖。

我看著他,突然想起十年前結婚那天。

他穿著白襯衫,在婚禮上對我發誓,說這輩子隻愛我一個人。

現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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