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媛被當地警方逮捕後,很快被引渡回國內。
故意殺人罪成立,且情節極其惡劣,手段危險。
目標明確,對社會危害性極大。
盡管她的律師以精神狀況不穩定、長期遭受情感刺激等理由想辯護減刑,但法庭最終采納了司法精神鑒定中案發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結論。考慮到造成的嚴重後果蔣媛被判處了漫長的有期徒刑。
狹窄的牢房,失去自由的壓抑迅速碾碎了蔣媛僅存的那點理智。
她拒絕大部分探視,尤其是陸明洲那邊派來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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