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的結果比預想的來得快。
筆跡鑒定結論首先出來。
遺囑上“林建國”的簽名,與林建國生前留存的銀行單據、單位文件等樣本上的簽名存在顯著差異,不是同一人書寫。
緊接著,文件形成時間鑒定也有了結果。
通過對遺囑用紙、墨水等材料的科技檢測,結合醫院關於林建國病情發展的記錄,確定該份遺囑的形成時間遠晚於落款日期,實際形成時間在林建國去世之後。
這兩份鑒定報告,像最後的兩根鉚釘,將偽造的事實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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