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麵印著:「收養登記證」。
內頁有一張模糊的嬰兒照。
幾行字,墨跡已斑駁不清:
「棄嬰,男,出生日期不詳,195年2月19日拾於火車站。」
「經本院核查,該棄嬰暫無親屬認領,收養人陳秀蘭自願申請收養,具備基本撫養能力,且無不良記錄。」
「自即日起,該男嬰由陳秀蘭收為養子,由其承擔撫養、教育之全部責任,直至成年。」
這個秘密,我守了四十年。
本以為死了可以帶進棺材。
可想不到,還是被他發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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