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昌陳子莊先生,攝南彙縣篆時,有棉花行主姚某,控王某欠花價銀一百零六元,有券據,有中證,有代筆,雲索之不還,反遭凶毆。中證、代筆者所供與同。提王至,戰栗惶恐,似不能言,匍伏久之,始曰:“實不欠錢。”曰:“不欠錢,何以控汝?”又不能對,促其言,則曰:“我縱欠錢,何必倩開煙館者作中?”先生笑曰:“若非貴人,開煙館者不能為爾作中證耶?”又曰:“我自能作字,何必倩代筆?”先生聞言,亦頗疑之。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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