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事,情理而已,然情理有時而互妨。裏有姑虐其養媳者,慘酷無人理。遁歸母家。母憐而匿別所,詭雲未見。因涉訟。姑以朱老與比鄰,當見其來往,引為證。朱私念,言女已歸,則驅人就死;言女未歸,則助人離婚。疑不能決,乞簽於神。舉筒屢搖,簽不出;奮力再搖,簽乃全出,是神亦不能決也。辛彤甫先生聞之曰:“神殊憒憒!十歲幼女,而日日加炮烙,恩義絕矣。聽其逃死不為過。”
戈孝廉仲坊,丁酉鄉試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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