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1950年頒布的第1部婚姻法曾明文規定:“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禁止結婚”,這反映了當時的時代特征。那時,人們對科學與人道主義的認識水平自然是把性行為更多地局限在男女生殖器官交合的性交行為上。1980年頒布的新婚法去掉了這一規定。正是從這裏,我們看到了我國社會的進步,因為它充分保證了我國殘疾人擁有享受人類性愛,享受夫妻性生活的平等權利和義務。
人類軀體,不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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