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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可以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為男女雙方均居住於駐在國的中國公民辦理婚姻登記。

第二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證由國務院民政部門規定式樣並監製。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領結婚證、離婚證應當交納工本費。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並公布。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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