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製或幹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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