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了律師事務所。
律師姓張,四十多歲,很幹練的樣子。
她聽完我的情況,又看了我帶來的材料,點了點頭。
“顧女士,你的情況很清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你照顧公婆八年,尤其是公公癱瘓後的三年,完全可以認定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也就是說,即便遺囑上沒有你的名字,你也有權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分配。”
我心裏一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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