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 同治三年八月廿七日與沅弟書
安慶〔據抄件,刻本有刪節〕
沅弟左右:十三日所發保舉摺,今日已奉諭旨,茲速抄寄弟處。此間諸色人等俱已收拾起程,難辦飭知,請弟在金陵辦印板。
飭知原單,自護商局、炮船以下,餘裁去未奏。一則以地方及鹽務各官尚須商核,一則南坡宜用夾片婉陳,非開單所能挽回,一則護商局名目亦不足包括以下諸人也。惟張佑之已附摺末,而批旨似未全準,餘微改一二處,當麵再告弟也。
弟告病之摺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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