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3 同治二年正月二十日批澄來書
安慶公館〔據手跡,刻本未收〕
馬公塘事,餘即日寄信澄弟,務必以季弟葬馬公塘。沅弟不可又動肝氣。曹屋衝之事,即聽澄弟辦理,餘與沅均不管可也。
廿日,滌生批。
〔叔河按:原批於弟來書147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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