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本宅.〔據手跡,刻本有刪節〕
沅甫九弟左右:十四日胡二等歸,接弟初七夜信,具悉一切。
初五日城賊猛撲,憑壕對擊,堅忍不出,最為合法。凡撲人之牆,撲人之濠,撲者客也,應者主也。我若越濠而應之,則是反主為客,所謂致於人者也。我不越濠,則我常為主,所謂致人而不致於人也。穩守穩打,彼自意興索然。峙衡好越濠擊賊,吾常不以為然。凡此等處,悉心推求,皆有一定之理。迪安善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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