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江舟次.〔據手跡,刻本未收〕
字諭紀澤兒:十四日接爾初十、十一日兩稟,十五日又接十二日稟,具悉一切。
餘十一日自徐州起行,按程行走,十五已抵清江,惟末一日下雨,餘皆平暢。身體痊愈,並未服藥。惟此七日未吃夜飯,亦食饅頭燒餅之類,酒席則未嘗耳。
王逸梧以主考過此,餘應送百金。葉亭赴鄂,盡可即行。筠仙有信一件,或請葉擬稿複之。途次接霞仙信,偶尋未見,不知包封夾回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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