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公館.〔據手跡,刻本有刪節〕
字諭紀澤紀鴻兒:二十日馬得勝至,接爾十一日稟,暨爾母一函鬆生一函均悉。
家眷旋湘,應俟接筠仙丈複信,乃可定局。餘意姻期果是十二月初二,則澤兒夫婦送妹先行,至湘陰辦喜事畢,即回湘鄉,另覓房屋。覓妥後,寫信至金陵,鴻兒奉母並全眷回籍。若婚期改至明年,則澤兒一人回湘覓屋,塚婦及四女皆隨母明年起程。
黃金堂之屋,爾母素不以為安,又有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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