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寫寫毒品犯罪中“控製下交付”的偵查手段,以及這種手段可能導致的冤案風險。再比如,討論下“特情引誘”和“犯意引誘”的界限——他當年那案子,到底算是哪種?
筆在他手裏,怎麼寫,他說了算。
但得寫得巧妙。不能像喊冤狀,要像一篇冷靜、客觀、甚至帶點批判性的法律評論。最好再引用幾篇國外判例,顯得他視野開闊。
林燃扯了扯嘴角。
這招他前世見過。有個老犯人,詐騙罪進來的,以前是大學老師。在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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