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法院撤銷了媽媽以我名義簽下的諒解書。
再次對李東瑉提起訴訟。
鐵證如山,判決結果很快下來。
李東瑉因涉嫌威脅恐嚇、非法拘禁和強奸未遂等罪名,判處八年有期徒刑。
而我也收集到了他那幾個伴郎團成員的違法犯罪證據。
畢竟上輩子他們可以對我做出那種事,我相信那不會是第一次。
他們因為先前犯下的故意傷害罪和猥褻罪,分別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回到宿舍,我打開了監控APP。
家裏的隱形攝像頭正記錄著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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