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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理約言命理約言
(清)陳素庵

卷三 論四十八篇

天幹論

甲丙戊庚壬,五幹為陽。乙丁己辛癸,五幹為陰。以先天言之,固一原同出。以後天言之,亦一體相包。陽之中,未嘗無陰;陰之中未嘗無陽。甲乙一木也,丙丁一火也,戊己一土也,庚辛一金也,壬癸一水也。即分別取用,不過陽剛陰柔,陽健陰順而已。命家作為歌賦,比喻失倫。甲為棟梁,乙為藤蘿,丙為太陽,丁為燈炷,戊為城牆,己為田園,庚為頑鐵,辛為珠玉,壬為江河,癸為雨露。相沿既久,以為其理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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