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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理約言命理約言
(清)陳素庵

看生時法二

舊有時分上中下刻之說,謂四柱同而窮達不同,識此故也。其說似乎精晰,然昔賢論此者甚少,偶有及之者,不過時分刻用事,亦若月支分日用事耳。如寅時一二刻,則丙火用事,三四刻則戊土用事,後四刻則甲木用事。夫月支尚無分日用事之理,安有一時之間,某刻金水當權,某刻木火司柄者乎?若時支如是,則日支亦然,何不分味爽以前某神用事,日出之後,某神用事,日中之後,某神用事乎?不知生於某月,不拘何日,月支之氣俱備,生於某時,不拘何刻,時支之氣俱備。生於寅時,不俱何刻,甲丙戊之氣俱備,之看三者之中,何神得時得勢則用之,何神失時失勢則舍之。如是取斷,於理最當,勿信分刻虛談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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