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書十二月支中所藏諸幹,俱分日用事,相沿既久,遵若金科玉律,但實理不然,推本論之,寅卯隻是甲乙木,巳午隻是丙丁火,申酉隻是庚辛金,亥子隻是壬癸水,辰戌醜未隻是戊己土。若亥有甲,寅有丙,巳有庚,申有壬,蓋木火金水生地之故。辰又有乙,未又有丁,戌又有辛,醜又有癸,蓋木火金水餘氣之故。寅巳又有戊,午又有己,蓋土隨火母生旺之故。總之但有其氣,非能分諸支之位,而各得若幹日也。惟有其氣,故論命者必兼取之,惟不能分其位,故論命者必以本支為主,而後及其所藏也。今列舊例於左,若果如其所分,則己有戊,猶可言也,亥有戊,寅申有巳,有是理乎?古今論命,曾有遇亥月而取戊,遇寅申月而取己者乎?且又牽於土生申之說,故於申中混列戊己共七日,夫諸支皆分某幹若幹日,申中何不分戊若幹日己若幹日乎?論命逢申將取戊乎,取己乎?舊書陰生於子午卯酉,則子午卯酉中,當亦分乙丁辛癸各若幹日,何以止言長生,而不分日乎?陽之所墓,既能分日,陰之所墓,何不亦分日乎?四時隻有三百六十五日,乃每支中諸幹皆共三十一日,豈非四時共三百七十二日乎?種種難通,將何說以處此?則各幹分日,萬不可拘矣。
舊例
子 -- 壬十日三分半、癸二十日六分半、辛長生。
醜 -- 癸九日三分、辛三日一分、己十八日六分。
寅 -- 丙七日三分半、戊七日二分半、甲十六日五分。
卯 -- 甲十日三分一錢、乙二十日六分半、癸長生。
辰 -- 乙九日三分、癸三日一分、戊十八日六分
巳 -- 庚七日二分半、戊七日二分半、丙十六日五分半。
午 -- 丙十日三分半、丁十一日三分半、己九日三分。
未 -- 丁九日三分、己十八日六分、乙三日一分。
申 -- 戊己七日二分一錢、壬七日三分半、庚十六日三分。
酉 -- 庚十日三分半、辛二十日六分半、丁長生。
戌 -- 辛九日三分、丁三日一分、戌十八日六分。
亥 -- 戊七日三分半、甲七日二分半、壬十六日五分。
在考曆法,木火金水,分旺四時,各七十二日,土旺四季,各十八日。立春日始,甲木用事三十六日,驚蟄後六日,乙木用事山十六日,清明後十二日,戊土用事十八日,餘仿此。是則卯月前六日,當用甲木不用乙,辰月前十二日,當用乙木不用戊癸。然昔人論命,甲木生卯月前六日,取卯為刃,不以為本氣,生辰月前十二日,先論己土此取透幹之乙癸,未有競取乙者,蓋既以分建,卯自當從乙,辰自當從戊,且命法不同曆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