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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後,判決書送達。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
關於財產部分,法院認定,案涉房屋係原告婚前個人支付首付款購買,登記於原告名下,婚後貸款主要由原告工資償還,被告貢獻極少,且被告存在重大過錯,故該房屋歸原告所有,尚未償還的貸款由原告負責。
被告主張分割房屋價值的請求,不予支持。
對於張遠轉出的六十四萬元,法院認為,該款項來源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屬於夫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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