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刺之要,官針最妙。九針之宜,各有所為,長、短、大、小,各有所施也。不得其用,病弗能移。疾淺針深,內傷良肉,皮膚為癰;病深針淺,病氣不瀉,支為大膿。病小針大,氣瀉太甚,疾必為害;病大針小,氣不泄瀉,亦複為敗。失針之宜。大者瀉,小者不移。已言其過,請言其所施。
病在皮膚無常處者,取以镵針於病所,膚白勿取。病在分肉間,取以圓針於病所。病在經絡痼痹者,取以鋒針。病在脈,氣少,當補之者,取以鍉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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