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法院宣判。
張嬸,作為主犯,犯縱火罪、敲詐勒索罪、誹謗罪,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蘇青,作為從犯,犯縱火罪、誹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張浩,犯敲詐勒索罪、誹謗罪,因其在犯罪過程中作用較小,且有被其母唆使情節,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民事賠償部分,法院完全支持了我的訴求,判決三人共同賠償我各項損失共計五十萬元。
宣判的那一刻,張嬸在法庭上徹底崩潰了。
她像個瘋子一樣,
未解鎖章節
想要觀看更多精彩內容
下載 APP 解鎖更多精彩章節
掃碼或復製鏈接到手機瀏覽器進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