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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最終,法院宣判。

張嬸,作為主犯,犯縱火罪、敲詐勒索罪、誹謗罪,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蘇青,作為從犯,犯縱火罪、誹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張浩,犯敲詐勒索罪、誹謗罪,因其在犯罪過程中作用較小,且有被其母唆使情節,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民事賠償部分,法院完全支持了我的訴求,判決三人共同賠償我各項損失共計五十萬元。

宣判的那一刻,張嬸在法庭上徹底崩潰了。

她像個瘋子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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