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兒童,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是起點。曹振正是抓住了受害者家庭無法提供‘其他嚴重後果’的直接證據,將量刑死死錨定在最低點。”
“再看偷狗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曹律師提交了羅秦犬的價值評估、主人‘巨大精神損失’的證明,成功讓法院將此案定性為‘情節特別嚴重’,頂格判了十年。”
“一個破碎的家庭,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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