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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輻廿六一轂章》第十一

臣真述曰:此車器及室三者,皆取其因無而利有,因有而用無。故引之以為證。何者?夫五兵之屬,亦當其無,有兵之用。且弦矢之利以威天下,不必傷人然後為用。故知兵者備之以為有,戢之以為無,此即用其所不用者也。蓋無之以為用,亦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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