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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重刑

【原文】

吳起曰:“鼓、鼙、金、鐸(1),所以威耳;旌幟,所以威目;禁令刑罰,所以威心。耳威以聲,不可不清;目威以容(2),不可不明;心威以刑,不可不嚴。三者不立,士可怠也。故曰:將之所麾(3),莫不心移;將之所措,莫不前死矣。”

【注釋】

(1)鼓鼙金鐸:古代軍中用於指揮作戰的工具。

(2)容:指軍容。

(3)麾:通“揮”,指揮的意思。

【譯文】

吳起說:“鼓鼙金鐸,是用來威震士卒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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