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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重刑令

【原文】

將自千人以上,有戰而北(1),守而降,離地逃眾,命(2)曰國賊。身戮家殘(3),去其籍(4),發其墳墓,暴其骨於市,男女公於官(5)。自百人以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眾,命曰軍賊。身死家殘,男女公於官。使民內畏重刑,則外輕敵。故先王明製度於前,重威刑於後。刑重則內畏,內畏則外堅矣。

【注釋】

(1)北:打敗仗。

(2)命:宣布。

(3)戮:殺。殘:殘破,指抄其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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