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貪汙、受賄情節特別嚴重的,應處死刑。但是,我們發現,近幾年來,巨貪很少有被判死刑的,即使情節嚴重到讓人早已發出“是可忍,孰不可忍”那種類型的巨貪也會在死刑之外做逍遙遊。
縱觀新中國懲貪史,上世紀80年代,海豐縣委書記王仲因貪汙、受賄6.9萬元被判處死刑,成為改革開放後第一個被處決的縣委書記級別的貪官。以後很長一段時間內,貪汙、受賄10萬元以上幾乎都要被處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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