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一定還記得劉湧案,二審法院以“可能存在刑訊逼供”為理由,把黑社會頭子劉湧從死刑立即執行改判為死緩。雖然一些學者認為這是程序正義的勝利,是走向法治的一個勇敢的舉動,但公眾卻不買賬,輿論嘩然,激起了一片聲討。最高法院不願讓法院係統擔個袒護壞人的“不良記錄”,不得不“屈尊”再審,使劉湧到了該去但卻實在不願去的地方。
但是,在美國,法官的膽可大了,說“膽大包天”算是小瞧了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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