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院那天,陽光很好。
李振國指揮長親自來接我,帶來了最終的處理結果簡報。
“徐雯,作為安全主管,知法犯法,主導違規調換防護裝備,罔顧他人生命安全,事後協同偽造證據,並涉嫌經濟犯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周軒,作為直接實施者,搶奪專業防護裝備,危害核設施安全,故意傷害未遂,偽造證據誣告他人,情節特別惡劣,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其他涉事隊員,根據情節,分別受到開除、降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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