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4年,美國前著名橄欖球明星辛普森因涉嫌殺害“前妻”,被法院逮捕,可辛普森卻矢口否認,但警方卻在他的家中發現了決定案件走向的關鍵證據,這關鍵證據究竟是什麼,有了這些證據是不是就能夠認定辛普森就是殺害前妻妮可的凶手呢?
美國前著名橄欖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妮可,與另一男子戈德曼慘死在家中,由於妮可和辛普森之前的種種恩怨,警方著手對辛普森進行調查,但辛普森卻在參加前妻妮可的葬禮後,突然失蹤,洛杉磯警方幾經部署,終於在高速公路上將辛普森帶回警察局,但此時的辛普森早已有所準備,花費巨資,網羅各路精英組建了一個豪華律師團。那麼這個實力雄厚的辯方團隊會起到怎樣的作用?即將到來的審判又會上演怎樣的激烈交鋒?
辯方準備得如此充分,作為控方,檢察院當然也不敢大意,他們也挑選了精兵強將進行對陣。主持起訴的是洛杉磯市檢察院的副檢察長克拉克,她是一名女檢察官。她曾經起訴的20起影響很大的殺人重罪案件從來沒有失敗過,所以號稱“常勝女將”。此外,洛杉磯市檢察長坐鎮指揮。他先後調集了50多名經驗豐富的檢察官以及刑事律師參加這起案件,商討起訴工作。美國聯邦調查局、洛杉磯以及芝加哥警方,總共派出了幾百名刑警和刑事檢驗人員,參與破案和現場勘查。所以這個陣勢也是很有實力的。先前我們說辛普森的“夢幻律師團”耗資600萬美元,那麼檢方這邊花了多少呢?800多萬美元!
檢方為了應對辛普森的案件竟然耗資800萬美元,這比辛普森聘請的豪華律師團整整高出了200萬美元,“明星殺人案”也不過是一起凶殺案,辯方和檢方如此大動幹戈到底是為什麼?是不是哪方投入得多,就會在法庭的交鋒中取得先機?這場舉世矚目的庭審又會是怎樣的呢?
當然,並不是說控辯雙方誰花的錢多,誰的地位就高。事實上,在美國,控辯雙方地位是對等的,不管被告犯了什麼嚴重的罪,也不管檢察官獲得的是多麼可靠的證據,在法庭宣判之前,對被告來講,必須“假定無罪”。所以,這種無罪假定製度是美國司法中一個很重要的元素。有了這一條,檢方和辯方律師的地位在道義上是平等的。如果沒有“無罪假定”,那麼作為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會被人指責:“你是為有罪的人在辯護,那你也不是什麼好鳥!”所以作為辯方律師來講,氣勢一出場就會矮了半截,這樣對辯方是不利的。
好了,現在是控辯雙方都嚴陣以待。但是還不能開庭,因為還沒有法官。法官是控辯雙方共同選擇的,這一起案件,法官也不好選。因為辛普森是黑人,所以控辯雙方在選擇法官的時候爭議非常大。如果選一個白人法官,那辯方可能會有異議:辛普森是黑人,請一個白人法官,可能會有種族歧視;反過來如果請個黑人法官的話,控方也不樂意:辛普森是黑人,法官也是黑人,那可能會“吹黑哨”。所以爭執不下。最後他們選了一個日本人,他是日裔美籍法官,叫伊藤,他很公正,在美國以此聞名。怎麼說呢?伊藤法官的妻子就是洛杉磯警察局的警官,而且正好是承辦辛普森這個案子的。按正常情況,肯定要回避,但是作為非常挑剔的夢幻律師團,他們居然接受了。從這一點我們可以看到,這個日裔法官伊藤的聲譽好到了什麼程度可想而知。
但是作為辯方律師團,是不是把所有的信任都寄托在伊藤法官身上呢?也不見得。因為作為法官在法庭上也並不是掌握被告生殺大權的人。為什麼這麼說呢?法官隻需要把握法庭審判程序,就相當於是一個遊戲規則,你掌握就夠了。至於真正掌握被告命運的人,是誰呢?陪審團!因為陪審團是代表老百姓的。陪審團每一個成員,也就是陪審員,對他們的選擇是非常嚴格、苛刻的。他需要經過三方同意,也就是控方、辯方和法官三方同意,才可以成為陪審員。
辛普森這起案件曾經有一個女候選陪審員,她在家裏經常被老公毆打,後來法庭就把這個人否決了,不讓她做陪審員。為什麼呢?想必大家知道,先前說了,辛普森也有毆打老婆的習慣。如果這個經常被老公打的女人做了陪審員的話,可能會公報私仇,她的裁決就不會公正了。像這樣的人,就不能作為陪審員。所以這個案子,剛開始是304個候選人,整整挑選了2個月,最後確定了12名陪審員,然後再確定了12名替補人員。因為一旦這個案子審理時間足夠長的話,那麼這12名陪審員中可能有幾個會有事,就得需要替補來補上。
控方、辯方、法官、陪審團四方就位,一場由凶殺案引起的法庭博弈就要開始了,全美國的目光全部集中在了這次審判上,大家都想知道辛普森是否就是殺人的真凶,而辛普森靠巨資組建的豪華律師團究竟能在這次審判中迸發出多大的能量呢?
全國矚目的辛普森“殺妻”案的庭審即將拉開序幕,這次庭審牽動著很多人的心,但就在庭審之前,一件讓法官犯難的事情突然發生了,這件事的發生也似乎預示著,這次的審判充滿了曲折與懸念,那麼在開庭前就出現的這個大麻煩究竟是什麼呢?
在開庭之前,還有一個程序,叫審前聽證,也叫預審。在預審階段,有三方參加。控方、辯方和法官,陪審員是不參加的,這個時候被告首先要表態,認罪還是不認罪。如果認罪的話,那好辦,你還可以跟法官討價還價,可以降低一下你的刑罰。辛普森是不會認罪的。花了那麼多錢,聘請了強大的律師團,所以他不認罪。這個時候,檢方就必須把證據先拿出來讓法官看一看,檢察官擺出了很多證據,對法官說:“法官大人,案發之後我們在辛普森的家裏邊找到了很多證據。”
但是麵對這些證據,法官卻十分為難,因為針對這些證據的合法性他必須做出一個判斷。在美國的司法審判中,隻有合法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呈堂證供。否則,就會失去法律效力。那麼這次審判中,檢方提供的證據究竟是什麼?在案發之後短短的時間內,這些證據又是怎樣取得的呢?
咱們得先回到案發現場。案件發生之後,洛杉磯警方要找到的第一個人就是辛普森。在案發現場,洛杉磯警察局長說:“趕緊派幾個人到辛普森家裏去。”這個時候,先前說的那個白人刑警福爾曼,他自告奮勇,說:“我去!因為以前辛普森打他老婆的時候報過警,是我去調解的,我知道地址。”所以福爾曼和其他的三個刑警,就來到了辛普森的家裏。辛普森家離現場並不是很遠。
當時是6月13日淩晨5點,四個人來到辛普森的豪宅,外邊也是一個院子,福爾曼按門鈴,沒人應答。這個時候,福爾曼就獨自一個人繞著這個豪宅轉了一圈,他發現這個院子的後門停了一輛白色的越野車,他馬上把這輛車的車牌報往警察局一查,是辛普森的車!福爾曼再仔細一觀察,他發現這輛白色越野車駕駛室的門上有血跡。福爾曼立刻把那三名刑警叫過來,這三個刑警一看,大驚失色。因為這個時候他們想到了,屋子裏麵的人會有生命危險,所以他們決定進去。這個時候又是福爾曼一馬當先翻牆進去了,翻進去把門打開,把三個刑警一起放進來。然後這四名刑警一起直奔辛普森的豪宅。再按門鈴,還是沒人應。然後他們四個人圍著辛普森的住宅繞了一圈。
他們發現在這個住宅的側後方有三間客房,於是他們就敲開了第一間客房。這裏頭住著一個白人,他說他是辛普森的好友,凱林。這個凱林還沒睡醒,揉著雙眼,他說不知道辛普森去哪了,但是辛普森的女兒就住在隔壁。這個女兒是辛普森和第一任黑人妻子生的大女兒,就住在隔壁房間。這樣的話那三名刑警就來到隔壁房間,福爾曼留在凱林的房間。這三名刑警就聽辛普森女兒說,父親昨天晚上坐飛機去了芝加哥。因為事先是安排好的,那邊有一場高爾夫球賽。然後三名刑警就通過辛普森的女兒聯係上了辛普森,跟辛普森說,你的前妻妮可被殺了。辛普森非常驚訝,他說好,我馬上趕回來。這邊,刑警和凱林在談,問凱林,昨晚上10點鐘之後,你有沒有發現一些異常的現象?凱林就說,大概是10時40分左右,他這個客房背後轟的一響,牆壁上的掛曆都晃來晃去的。當時凱林正在接一個電話,他以為是輕微地震就沒太在意。這個時候福爾曼疑心大起,他馬上繞到房子背後。大約18分鐘後,福爾曼把其他的三名刑警又喊過來,他說我在這個空調機下麵發現了一隻血手套,這隻血手套是右手,現場也有一隻血手套,是左手的。這兩隻手套是同一副手套。幾名警察對周圍進行了察看,沒有發現任何痕跡,也沒有發現其他的血跡。這說明什麼問題呢?福爾曼認為凶犯可能是晚上經過這裏的時候,因為周圍黑漆漆的看不見撞上去了,手套掉下來了。後來這四名刑警通過辛普森的女兒進入了辛普森的住宅裏邊,然後福爾曼又獨自上了二樓,他在二樓又發現了一樣東西,什麼東西呢?血襪子。他馬上又把其他三名刑警喊過來,這隻血襪子有個怪現象。襪子是雙層的,襪子一側的血跡和襪子另一側的血跡圖案是一模一樣的。
警方本想通知辛普森前妻妮可的死訊,卻無意間在其家中發現了至關重要的證據,犯罪現場的另一隻手套,沾有血跡的襪子,還有越野車駕駛室門上的血跡,這一切的證據全部指向了辛普森,難道辛普森真的就是殺害妮可的凶犯嗎?
在預審的現場,警方出示了案發後第一時間在辛普森家中找到的證據,現場的局勢頓時變成了一邊倒,所有人都認為辛普森就是殺人凶手,證據確鑿,不可抵賴,麵對這樣不利的局麵,辛普森的律師團隊又會做出怎樣的應對呢?
辯方律師馬上反駁說,你們這些證據都是不合法的證據。為什麼這麼說呢?西方有句諺語:“私宅是一個城堡,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能進。”這是什麼意思呢?美國憲法修正案保護人民的財產不受侵犯。警務人員如果從事搜查或者取證工作,必須經過法官的準許,之前還得宣誓。通過法官準許,而且辦理搜捕證之後你才能進行工作。那麼,有人就問了,如果警察在辦案的過程中,沒有經過這些程序,但是又找到了非常重要的證據,甚至可以直接破案,這種情況怎麼辦?在美國像這種情況,對警察紀律處分;對證據,全部作廢;對被告,無罪釋放。哪怕是你找到了如山的鐵證,如果沒有按照這個程序來,這些證據全部作廢。所以,在美國的司法判例中,所有的辯護律師開庭的時候第一件事情,就是挑刑警的毛病,找你的問題!
在辛普森案件中,“夢幻律師團”也是這麼幹的,他們挑毛病,他們質問警方,他們說妮可是死在自家的門口,你們為什麼到辛普森家裏去,你們先懷疑他有罪是不是?
警察就解釋,當時案發之後,我們要把情況及妮可的死訊通知辛普森。那邊辯方律師就問,你們通知家屬死訊這項工作都是要翻牆通知的嗎?警察繼續解釋了,當時情況非常緊急,我們在車上發現了血跡,一般情況我們是不翻牆的。就是因為出現了緊急情況,我們怕裏邊出事,所以就進去了。辯方不依不饒,他說如果真是情況緊急的話,那你們就應該有一些程序,取出佩槍,互相掩護,有一些警戒性的動作,但是你們沒有這個記錄,所以你們就是先入為主,你們就是懷疑辛普森,而且你們在搜集證據的時候沒有申請搜捕令。
最後警察一口咬定,說:“我們的行為是合法的。第一,我們在案發之後去辛普森的家裏,主要是通知辛普森。而且辛普森作為死者妮可以前的親屬,我們有理由相信辛普森也可能處於危險之中,所以我們這個時候才去了辛普森家,而不是因為懷疑他去的。第二,我們是遇到了緊急情況,車上有血跡,按門鈴沒人應答,所以我們才翻牆進去的。第三,我們警方最後取證還是獲得了法官的口頭授權的。”他們把法官喊過來證實,確實有口頭授權,而且還發過誓。所以警方的取證行為是合法的。
檢方聲稱自己的證據取得合法,可以采信。而辯方則強調,這些證據的來源不合法,不能呈堂。麵對爭執不下的控辯雙方,伊藤法官又會怎樣判斷呢?如果支持檢方觀點,則辛普森被判有罪幾乎就要板上釘釘。可如果支持辯方觀點,那會不會就此放走一名殺人凶手呢?此時的法官陷入了左右為難的境地。那麼這場預審圍繞著證據合法性的激烈交鋒又會以哪方的勝利而告終呢?
因為此時此刻這個裁定對控辯雙方影響非常大,法官要很謹慎。一方麵,要有法律依據;另一方麵,必須要公正,因為這個事如果搞不好,留下了小辮子,會引火燒身。曾經有一個女法官,她就是因為留下了小辮子,後來案子重審,這個女法官坐上了被告席。那麼,麵對控辯雙方的理由,伊藤法官最後將會如何決斷呢?警方在辛普森家裏搜到的證據到底合不合法?最後能不能呈堂?請看下一講:指控。